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49岁,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8时52分许,薛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车沿孔村高速收费站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孔村高速收费站西侧十字路口时,与沿着前转村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廉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廉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孙某某受伤。

2019年11月19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个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