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薛某某酒后驾驶黑M****M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望某某奋斗路与交通街路口北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送检的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06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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