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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50分许,薛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山区星奢禧悦酒店出发,沿松山区地质街由西向东行驶到虹桥丽景小区北门,进入虹桥丽景小区后驶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沿停车场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2-114号车库门前时,与王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通道的蒙DE****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无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薛某某驾驶蒙D5****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报警,经过侦查,民警在薛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 206.09mg/100m1,属醉酒。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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