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白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宏发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出租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