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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城关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周**驾驶的豫R***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薛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取血液送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取血液登记表;2.证人杨**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王  **

2019年5月30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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