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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谢旗营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武陟县谢旗营镇南大段村出发,行驶至谢旗营镇徐庄村路段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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