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茶棚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冀C*****低速三轮车(已注销)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茶棚乡曹东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将薛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检测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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