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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冀B94***小型轿车沿滦南县城学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街汽车客运站东侧处时,与马某某停驶至道路北侧的冀B29***小型轿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冀B29***车上乘员被害人王某某、郑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公安交通警察接警后依法处警时发现薛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2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协调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查获、采血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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