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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64********,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镇**街,现住地成都市双流区**港**道**段**号**栋附**号**单元**楼**号。2012年11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违法记分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元,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45分许,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黄河中路二段69号民生商务酒店门口时,与酒店保安黄某某发生纠纷。民警在处置该警情时发现薛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薛某某进行检测,测得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1.5 mg/100mL,随后民警将薛某某带至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液样品。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薛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8.9mg/100mL。另查明薛某某有2次酒驾被处罚记录,其驾驶证于2015年被吊销。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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