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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3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苏CM****号小型轿车,沿铜山区柳新镇纺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铁路道口南约5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苏C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血。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已取得了王某某谅解。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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