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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5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零时31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车架:6****)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何雪芬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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