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7********,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康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沂塘村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焦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敏敏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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