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7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月2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Y****的小型客车沿宣化区宣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方大酒店路口东侧,车辆前部左侧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中央隔离护栏断开过程中,护栏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刮擦,造成中央护栏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在事故现场被告人薛某某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事宜并履行)。后薛某某报警,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兴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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