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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城(户籍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号)。2019年5月17日被嫩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嫩江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老独一处包子铺门前道路时,刮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黑N****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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