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豫P****2),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十一路与凉水河一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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