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三亚市**城**路**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丰田小汽车,行驶至三亚市凤凰路槟榔河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照片、提取笔录、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居住于三亚市**路**城**期**栋**房,联系方式1863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9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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