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时,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F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适逢民警在此执勤,发现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遂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薛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个人信息;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029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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