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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黄业照驾驶的鲁******号“解放牌”(挂车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当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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