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住乌苏市**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新******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从乌苏市“乌苏饭店”附近行驶至乌苏市**路第十五医院东侧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意见书:被告人薛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小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乌苏市**号,联系方式:158991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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