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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社区**路**号楼**栋**单元**室,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大厦**单元**室,2020年9月2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被志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4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退查后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酒后驾驶陕J****8号黑色大众车,从延安市宝某某丽森酒店门口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如意街宝塔山医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9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治安管理法规被志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又20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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