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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A****6号银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绥满高速由亚沟至阿城方向行驶。至20时20分许,当其驾车至绥满高速公路441公里阿城收费站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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