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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农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京N****6“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榆林北高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联系电话1393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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