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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年龄41岁,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区**居民区**,户籍:陕西省**县**乡**村**号,身份证号码:6106211979********,2019年12月21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0l时25分许,薛某某驾驶白色长城牌陕J****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延安市宝某某西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隆华酒店门口处,经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延安市交警一大队的民警当场查扣,并送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检验,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陕延天恒【2019]毒字第2096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 61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世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2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61mg/l00ml;

3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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