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3********,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35分许, 被告人薛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两轮机动摩托车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马山街滨河路(马山新桥东头)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由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