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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西宁市**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19]1024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7月25日以宁检公诉交诉〔2019〕25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海河山郡小区售楼部北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强制报废通知书及车辆报废申请、查获照片等;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报告、机动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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