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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平潭县白青乡**村**号,现住平潭县澳前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闽KJ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潭县新世纪学校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6.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658号》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倞希

检察官助理:林若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澳前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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