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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2年10月22曰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2********,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大学本科,家住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系张掖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1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7月9曰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醉酒后驾驶其所属的甘G****0号长城牌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丁字路口以南100米处,与在该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的甘州区甘浚镇头号村五社马某某所属的无号牌电动车相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薛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20.43mg/100ml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张掖市****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销售的便利条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内,以张掖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到营销中心购房和租赁商铺的被害人赵某某安某某代某某等18人的现金共计160.5024万元。案发前在被害人催要下,薛某甲陆续退还被害人安某某代某某等5人现金共计33.6万元;案发后扣押17.99万元;目前仍有108.9124万元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薛某甲隐瞒****项目****幢1单元1室住宅系顶账房的事实,将该住宅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给到营销中心购房的被害人安某某,骗取安某某房款11.48万元。因薛某甲未交付房屋,在安某某多次催要下,薛某甲退还安某某房款8万元,剩余房款5.48万元被其挥霍后无法退还。

2.2018年9月17曰,被告人薛某甲隐瞒****项目****幢****单元****室住宅系顶账房的事实,将该住宅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给到营销中心购房的被害人赵某某,骗取赵某某房款30万元,所骗资金被薛某甲挥霍无法退还。

3.2018年1月5日,被告人薛某甲隐瞒****项目****幢****单元****室住宅系顶账房的事实,将该住宅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给到营销中心购房的被害人高峰,骗取高峰房款12万元,所骗资金被薛某甲挥霍无法退还。

4.2018年5月1日,被告人薛某甲隐瞒****项目****幢****单元502室住宅系顶账房的事实,并将该住宅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给到营销中心购房的被害人张某某,骗取张某某房款20万元,所骗资金被薛某甲挥霍无法退还。

5.2019年2月,被告人薛某甲指派公司**在外贴世贸大厦低价待售顶账房的信息,同年2月23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张贴信息找到薛某甲经营的佳乐房屋(张掖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郭某某在其公司交纳房款定金和首付款共计6万元,被骗资金转入薛某甲指定账户内后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6.2019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薛某甲发布的低价待售顶账房的信息,到其经营的****房屋(张掖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欲购买****幢****单元****室住宅,后薛某甲通过收取定金和房款的方式,骗取杨某甲现金30万元,被骗资金转入薛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7.2019年1月,被告人薛某甲以给被害人曹某某低价出售****小区****幢****单元****室顶账房为由,骗取曹某某现金2万元,被骗资金转入薛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其挥霍无法退

还。

8.2018年11月,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营销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隐瞒委托人张掖市****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以张掖市****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滨河丽城精装公寓认购书》,骗取李某甲购房款12.0672万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9.2018年3月,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滨河丽城营销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隐瞒委托人张掖市****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以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某某甲签订《滨河丽城精装公寓认购书》,骗取某某甲定金3000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0.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号211.52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代某某,骗取代某某现金107000元。而后薛某甲无法交付商铺,在被害人代某某多次催要下,薛某甲退还其现金10万元,剩余7000元被骗资金被薛某甲挥霍无法退还。

11.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

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号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

租赁商铺的被害人某某乙,骗取某某乙现金4万元。而后薛某甲无法交付商铺,在被害人某某乙多次催要下,薛某甲退还其租金2万元,剩余2万元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号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曹*,骗取曹*现金11.422万元。而后薛某甲无法交付商铺,在被害人曹*多次催要下,薛某甲退还其租金10.8万元,剩余3.16万元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3.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滨河丽城项目一层400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苏*,骗取苏*定金2万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4.2018年9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滨河丽城项目一层52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朱*,骗取朱*定金和租金累计3.1332万元。后薛某甲无法交付商铺,在被害人朱*多次催要下,退还朱*租金2.8万元,剩余3332元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室196.71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石*,骗取石*定金1万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6.2018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室211.52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杨某乙,骗取杨某乙定金1万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7.2018年6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室106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赵*,骗取赵*定金3000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18.2018年5月份,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其在甘州区滨河丽城营销中心代售房屋的便利条件,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幢****室45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到营销中心租赁商铺的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许某某定金1000元,被骗资金被其挥霍无法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代某某安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房地产销售和代理协议、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房屋、商铺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交付的购房款和商铺租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永萍

                                      代理检察员:梁洁

2019年9月24曰

附: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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