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兰陵县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兰陵县**庄街道泉山居。2006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苍山县**局驾驶员(系临时工),2012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平邑县**局驾驶员,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临沂市**局罗庄区分局驾驶员。2010年12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3日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平邑县**局政委、局长宋某某(另案处理)的驾驶员期间,通过宋某某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宋某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马某甲、白某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马某甲、白某某人民币共计10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底,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平邑县**局政委宋某某的驾驶员期间,利用宋某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临沂市**局**支队平邑大队地方中队副中队长曲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非法采沙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甲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平邑县**局局长宋某某的驾驶员期间,将其通过工作便利事先获知的平邑县**局拟采取DNA检测鉴定方式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消息透露给白某某,并与白某某约定收取部分鉴定“分成费”。后白某某通过宋某某获得以其挂靠的江苏盐城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平邑县**检测鉴定业务的资质,被告人薛某某又利用宋某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平邑县**局分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甘某某让白某某无偿使用平邑县**局**大队楼房作为鉴定场所,白某某由此垄断了平邑县DNA检测鉴定市场,谋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鉴定进行期间,白某某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薛某某人民币共计174万元,其中薛某某个人实得91万元,剩余83万元薛某某又还给白某某,由白某某根据事先约定送给宋某某(白某某实际送给宋某某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沙场缴纳承包费记录、鉴定意见书、退账缴款凭证、发破案件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钱某某、马某某、曲某某、白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16899****)。
2、调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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