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未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为了自己开车时应付警察检查,遂出资让他人根据自己提供的本人照片和身份信息,办理了一本证号为4108021969********的假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H9****小型轿车,沿斗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岸上乡边庄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千海全
检察官助理:付 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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