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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村**巷**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鄂E****2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枝江市计划村乡村路由西向东倒车准备上马半公路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某某(男,殁年43岁)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薛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情况查询、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枝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枝江市天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枝江市**村**巷**号,电话:1399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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