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49********,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街**委**组**号。2013年7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载着其妻子被害人万某某沿肇州镇北三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肇州镇北三道街灯岗处时,与沿肇州镇油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黑E****G号延龙牌轻型封闭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薛某某及万某某受伤,路人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1月4日,万某某因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薛某某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万某某系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薛某某与于某某达成和解。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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