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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靖江市**路**宿舍**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薛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7时59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苏E9****小型普通客车,沿公兴河北路由东向西行至靖江市斜桥镇万福港路与公兴河北路交叉路口时,因其未减速慢行,判断失误,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车右后侧与陆某甲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陆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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