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6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7国道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路段时,与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姜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姜某丙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