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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鄂Q*****小型轿车沿恩鹤线-核桃坝村汪家村组组级入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恩鹤线5KM+800M-核桃坝村汪家村组扶洪坤家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右前侧与路边突出的石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薛某某受伤,乘客黄某某受伤,曾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田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薛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薛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等待救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叁拾肆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①关于田某某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书②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551号;4、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明材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一张,照相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申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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