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E*****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长乐坪镇大湾村出发沿原鸦来线往五峰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原鸦来线159KM+800M(五峰镇殡仪馆附近)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鄂E*****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会车后,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罗某某撞倒后驾驶车辆逃逸,造成罗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薛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28.5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黎某某、薛某乙等人的证言;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载货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34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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