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82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广场**号楼**单元**室(邳州市**镇**村**小区**楼**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6时28分,在邳州市**街道,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苏CT****号轿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代超市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沈某某,致沈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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