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电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薛某某、值班律师韩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持C1证驾驶苏JW****小型轿车,沿东台市时堰镇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福鑫大酒店路段时,撞上由北向南步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余某某,致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余某某符合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能停车让行,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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