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0日10时33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云******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行至蒙某市雨过铺工业大道纳瓦寨路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右侧相撞,造成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现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认定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背部、盆部、会阴部及四肢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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