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4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0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牌号为陕E***05的三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来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贾村南3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经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认定:薛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死亡证明、现场勘查及事故认定的情况说明、宣布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