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薛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8时55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京*****重型普通货车沿涿州市松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树楼桑庙村南,与右前方非机动车道内顺行行人冀某某相刮撞,致冀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薛某某驾车逃逸,冀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书;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两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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