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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薛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餐饮有限公司厨师,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属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5时2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超速驾驶苏AY****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七贤街最左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贾西新苑附近时,因疏于观察,撞到前方驾驶南京S7****号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姜某某,造成其受伤。后被害人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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