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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平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1日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8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凤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双碾乡双碾村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致杨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经平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

检察官助理:杨田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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