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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牌照为黑A****9**牌**车沿G**9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75km+700m处时,左转弯变道过程中与自东向西驶来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L****6**牌**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及车内乘车人李某某(男,52岁)受伤、杜某某死亡(男,46岁)。经鉴定:杜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肋骨端刺入左肺下叶及胸主动脉,造成左肺下叶及胸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经五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杜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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