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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36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高中文化,家住商丘市**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浙G5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义乌市**街道**到东阳市。同日17时56分许,自东往西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区地段时,碰撞并碾压前方由江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江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甲系车祸致创伤性、失血性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过磅记录,称重单,车辆返还通知书,情况说明,非正常死亡意见书,病例材料复印件,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撤销谅解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江某乙、罗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阳市**街道**村**院**号**,联系方式:15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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