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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2000********,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路**公寓**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沃尔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众泰路交汇北约100米处时,与行人赵士芹相撞,致赵士芹当场死亡。经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证人杨晓建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如赔偿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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