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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长治市**局**队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路**号**单元**户,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晋D****8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府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治银行门口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及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骑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某某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晋D****8车辆失控驶入道路隔离绿化带将路灯杆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绿化带、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薛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10月17日上午,薛某某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经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610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路灯等设施修缮费用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接处警警情信息登记表及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秦某某、薛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三张、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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