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枝江市**街**社区。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薛某某让其朋友田某某(另处)偿还债务,田某某提出帮薛某某办一副军用车牌及证件来折抵部分债务,薛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提供给了田某某。之后,田某某就将制作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行车执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驾驶证各一本及一副军用牌照交给了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就一直将这些军用证件放在家中。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因其本田奥德赛小汽车(鄂E****4)已于2018年掉审,为逃避交警部门检查,遂将之前购买的军用牌照安装在该车上使用,并随车携带伪造的军用证件。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薛某某的朋友宋某某(另处)将悬挂着军用牌照的奥德赛小汽车借走。次日15时许,宋某某和其朋友徐某某(另处)驾驶该车途经荆州市荆州区**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车上搜出薛某某的军官证、军车驾驶证及军车行车执照,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证明,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行车执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车驾驶证及一副军用牌照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空军预警学院证明、军车行车执照、军车驾驶证、军官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购买武装部队证件三本、专用车辆号牌一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街**社区,联系电话1817191****。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军官证、驾驶证各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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