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码152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金**会馆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楼。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金**会馆经理(试用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街**组**号,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金**会馆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庙**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于山东省乳山市,身份证号码371083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金**会馆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村**号,捕前暂住金**会馆。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于陕西省咸阳市,身份证号码610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街**号,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道**路**号楼**室。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码15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刘某甲、郝某某、刘某乙、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卜某某(在逃)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其经营的金**会馆内先后雇佣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刘某乙分工负责,组织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管某某等十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高某某负责管理会馆,对卖淫人员进行开会、培训;薛某某负责给嫖客安排房间、卖淫人员,并给卖淫人员记钟,记录流水账,在卖淫人员的结算票据上签字确认;刘某甲、郝某某、孙某某收银、记账;刘某乙记录流水账,在卖淫人员的结算票据上签字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荣范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刘某甲、郝某某、刘某乙均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4804****,1554705****。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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