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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高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街**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10日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26日,高某某因违反行政法规,被凤某某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0月8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坊**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本案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了第一次退查,补查后,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6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龚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薛某某,欲租用薛某某的位于农贸市场三楼房屋用于组织赌博活动,薛某某表示同意,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龚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组织了杨某甲、张某甲、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在薛某某的出租房内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安排杨某丙、施某某为赌场放风、抽水等服务。据被告人的供述,薛某某为赌场提供了10万元的赌资服务,用于在赌博场中进行放贷,自开设赌场以来从中抽头获利约为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实;

3.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案件的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398835****;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38897****;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社区**号,电话号码:1590695****。

2.案件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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