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9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31992********,汉族,陕西省子长县**镇**街**号,暂住**村**。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生子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子长县**村民委员会22号,暂住**村**。2013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镇**社区**号**单元**室,暂住**村**。2013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靳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被告人薛某某、靳某某、魏某某到西安找工作未果,暂住**村**室。同年11月3日晚三人发现没钱花了,靳某某提议盗窃,魏某某、薛某甲表示同意。当日凌晨1时许,靳某某发现对面301室住进一男一女,于是三人一起到301室门口,靳某某用事前准备的医疗卡“捅”301室门未果,靳某某从301室门上的倒窗进入室内。趁室内人员熟睡时盗走室内一部苹果5手机和一部HTC手机。靳某某准备离开时王某某及其女友被惊醒大喊,靳某某返回305室后假装睡觉。破案后,被盗苹果5手机、HTC手机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评估,被盗两手机价值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价格鉴定;6、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7、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8、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靳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薛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薛某某、靳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1月22日
附: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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